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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办学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需参加高考,第二种无须参加高考。

  1、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2、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

  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办学主体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目前,我国只有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
 
  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
 
  (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